|
|
 |
|
問: |
我先用觀光簽證到美國,後來決定讀語言學校而回台灣申請了F-1 Visa,現在I-20到期了,也不想在讀下去,可否離境到附近的國家然後用觀光簽證再重新入美? 比方說去墨西哥然後用觀光簽證進來呢? |
答: |
如果你的B1/B2簽證還有效, 那不用這麼麻煩, 建議你直接在美國當地移民局送件改身份(非調整身份), 送I-539, 由F-1 Visa change to B2 Visa. 即可以在美國多停留幾個月. 不用出境. |
|
|
|
問: |
我目前手持OPT到 02/11/2010過期, 然而公司有意幫忙申請2010 年四月的H1B, 我想問的是: |
|
1. |
OPT過期還可以申請H1B嗎? |
|
2. |
一般申請完H1B多久可以得到消息? (我有聽人說一個月有人卻說到十月份才知道) |
|
3. |
等待期間我該如何使自己合法居留在美國? (OPT結束後只能多待兩個月) |
|
4. |
如果我OPT過期轉回學生身分申請H1B可以繼續在同一家公司工作? (2/12/2010~10/01/2010), 如果不能工作意思是指我有超過半年空窗期? |
答: |
1. |
可以,只要有合法身份都可以,包括用觀光去的, 但當你轉回學生或觀光身份,僅可以在美合法居留,法律是規定不能工作的. |
|
2. |
每年的H1B收件日是4月1日開始收件,一般6月就知道答案了,如果你願意多付1000美金的急件費用,通常在15天左右就會收到消息, 可是要到十月一號才能正式上班。
以2009年來說, 申請H1B Visa需要美金1500元作為美國工人的訓練費;美金500元作為預防詐欺和濫用費;外加I-129的申請費為美金320元,總計2320美金,這些費用法律是規定要由公司支付.
另外,由律師建議看需不需要加Premium Processing fee快速辦理,這需要另外支付美金1,000元. (以上費用都不含律師費, 單純只是政府手續費.) |
|
3. |
一般來說, 移民局在審核H1B案件時,會看申請人在結束學生OPT身份時在美持有何種身份,所以你必須保有合法身份,有人就再花錢回學校讀書, 改用學生身份,或有夫妻仍持F1的就換F2等待了. |
|
|
|
問: |
1. |
我該先在台灣登記結婚還是先去在台協會登記? |
|
2. |
婚後 我需要辦領領養的手續嗎? |
|
3. |
因為婚姻關係 對方的孩子會變成公民還是綠卡? |
答: |
1. |
AIT並不接受結婚登記, 所以你應該是和對方在台灣結婚登記後準備好相關文件, 直接送移民申請文件. 在台灣送件會比在美國送件來得快速. |
|
2. |
你並不需要辦領養的手續, 婚後你配偶的孩子若在18歲以內即成為你的合法繼子女. 但孩子並無法隨同你的配偶一起申請移民, 你必需要單獨替他們2人送件. 因為配偶是IR身份, 是不得有連帶家屬的. 所以你等於要替 a) 你配偶申請IR, 不需要排期 b)替你繼子女申請第一優先 |
|
3. |
因為是申請移民所以你配偶及孩子拿到的均為綠卡, 但都是2年期有條件綠卡, 2年後若你們還在婚姻狀態內則重新申請轉換正式綠卡.
|
|
|
|
問: |
1. |
是要把DS-230寄回美國嗎? |
|
2. |
我需要把那些資料都留副本嗎? |
|
3. |
面試時我需要提供正本的資料或是COPY的也可以? |
|
4. |
我的CASE這樣大概離面試還會很遠嗎? |
|
5. |
戶籍謄本中翻英..我只需要提供我個人還是整戶都要呢? |
答: |
1. |
是的,所有資料要跟隨DS-230表寄回美國.從2008年2月份起美國移民局已更改作業方式, 原本是由AIT做interview的, 現在都是由美國NVC來做審核, 所以移民局才會要求妳要把所有文件準備齊全再寄回美國.所以,妳除了要填寫一份DS-230 Part I & II之外, 還需要準備所有移民所需附上的文件, 除了健康檢查報告. (例如照片, 良民證, 戶籍謄本, 結婚證書, 出生證明...等所有check list上所列之準備文件, 全部都需要正本及英文翻譯). 準備好後直接把文件寄去美國移民局NVC(National Visa Center), 他們會在check好你所有文件後再把你的檔案轉至AIT, 然後AIT會寄通知給你, 告訴你面談時間, 在面談前要先去做體檢. |
|
2. |
所有資料都需要留附本,或你在申請時多申請一份,但像戶籍謄本這一類的是有6個月效期的規定,所以若妳的interview時間已超過6個月,妳還是得要去申請新的. |
|
3. |
面試時妳帶附本即可,因為正本妳都應該已寄去美國了,所以在面試完移民官就會把正本文件還給妳. |
|
4. |
依照過去經驗,理論上大約在妳送出DS-230後半年內會收到AIT面談通知,除非妳文件準備不齊全,被要求補件,才會拉長等待時間. |
|
5. |
要全戶的,而且請戶政事務所人員要給妳完整的英文翻譯版. |
|
|
P.S. 所有文件都需要正本寄去美國, 這點很重要. 而且每個人都要把文件準備齊全, 若不齊全會被一直要求補件. 那海外的郵寄費就很可觀了. |
|
|
|
問: |
我父親在美國已幫我申請綠卡身分已多年~美國在台協會已有我美國申請紀錄~只是以申請多年還未收到台灣的通知! 前年我老弟有去申請觀光~~但並沒有通過~面試官說我父親已在美國申請綠卡身分~為何需要辦理觀光簽證~他覺得我老弟提供的資料不符合資格~所以被退件了!
我本身是從事彩妝造型師的工作~目前都以個人接案子為主~這次會去美國是有位客人結婚~需要到美國打理新娘子的造型~所以需要申請美簽~請問要怎樣才能用最合適的方式去申請美簽? |
答: |
1. |
若你的排期已接近, 很有可能案子會被轉至AIT或NVC等待面談. 所以若剛好在妳去申請簽證時AIT已拿到name list, 但妳又說沒有申請移民, 那問題就大了. 妳是有嚴重欺騙行為的. |
|
2. |
你弟弟的案子和妳不同的是在於, 當他申請美簽時, 是否沒有任何能夠強力證明返台的條件(存款, 工作, 就學或房地產), 而且是否還有兵役問題及讀書的年紀問題, 再加上父親已在美幫他申請移民, 所以很有可能是被拒絕的. |
|
3. |
建議妳去簽證時, 文件資料上要準備的齊全, 財力證明及回台證明一定要充足, 扣繳憑單及工作證明不能忘. 再加上客氣和善的態度, 應該沒問題. |
|
4. |
目前台灣赴美的觀光簽證已沒有那麼難簽, 主要給簽證的考慮, 單身的女生部份還是怕去美國找對象結婚不回來了, 或是留在美國讀書...等等. 所以若妳有充足的回台理由, 相信簽證官也不會太為難妳的. |
|
|
|
問: |
我現在手上有美國綠卡,本來半年過去一次, 年初2月有在網路上申請白皮書付了錢才回台灣, 後來美國家人也說有收到繳費回條,但到現在一直沒收到白皮書. 這樣的話,我今年8月還需要再去美國一趟嗎?如果不去的話會不會被刁難,綠卡會被沒收嗎? 因為我台灣還有工作,家人多為美國公民所以申請綠卡, 既然我已經繳費也有收到回條,表示他們有收到我的申請吧? 到時候我如果延到明年2月再去(現在白皮書改為一年)如果被刁難是不是可以拿出申請回條辯駁呢? |
答: |
依照我們客戶這個月的回件結果, 目前申請白皮書至少需要等待6個月以上的時間. 所以你在今年2月申請的話, 最快也要到今年的8-9月才會收到白皮書.
如果你沒有必要回美的話, 也就不需要浪費機票再跑一趟. 只是增加你不居住在美國被發現的風險而已.
有拿到I-797就表示移民局已有收件案件已在審批, (除非你是在今年3月5日之後送的件, 因為今年3月5日開始送白皮書必需要按指紋, 所以有可能你拿到的I-797是按指紋通知)
所以你就耐心等待回覆即可. 但是移民局並沒有更改白皮書為一年的效期哦, 仍然是2年的效期, 除非你在過去五年內有四年都不在美國, 而且持續在申請白皮書, 並且移民局知道這件事, 否則都是會發二年有效的白皮書!
如果你真想或有必要在拿到白皮書之前入美, 那就請你拿出送件收據做為佐證, 表示你是在提出申請後才因(必要)離開美國. |
|
|
|
問: |
我現在人在美國, 去年拿到OPT, OPT 的有效期限只有一年, 但因為我沒有申請H-1而且我是MBA畢業的 (並不符合e-verify的條件)
所以我是不是可以用OPT去轉成觀光簽證呢? 要什麼時候轉會比較好呢? 如果可以, 要去哪裡換簽證?
|
答: |
OPT(F-1 Status)是可以在美國境內轉換為B-2 (Visitor Status)的, 最多到六個月的效期.
OPT在到期後會有60天的grace period(緩衝期), 也就是說你在60天內離開都不會有問題, 但如果你是要轉換身份的話, 必需要在OPT過期以前移民局收到才行, 用I-539表提出申請, 並在表格內說明理由, 政府費用為美金300元. 寄到你所在地管轄的移民局Service Center (像加州是寄到California Service Center or East / South Service Center)即可. 在移民局尚未批准或拒絕前都算是合法居留在美國.
特別注意, 你的B2是改在I-94上面, 移民局會發出一張新的I-94給你.
假如你找到工作, 可以直接再改成H-1或由雇主幫你申請綠卡, 但若你要出境再入美, 則需要重新申請簽證. |
|
|
|
問: |
我現在人在美國, 去年拿到OPT, OPT 的有效期限只有一年, 但因為我沒有申請H-1而且我是MBA畢業的 (並不符合e-verify的條件)
所以我是不是可以用OPT去轉成觀光簽證呢? 要什麼時候轉會比較好呢? 如果可以, 要去哪裡換簽證?
|
答: |
從2008年2月份起美國移民局已更改作業方式, 原本是由AIT做interview的, 現在都是由美國NVC來做審核, 所以目前正確的送件方式是除了被申請人每個人都要填寫一份DS-230 Part I & II之, 還同時需要準備所有移民所需附上的文件, 除了健康檢查報告. (例如照片, 良民證, 戶籍謄本, 結婚證書, 出生證明...等所有文件上所列之準備文件, 全部都需要正本及英文翻譯,但不需要公證). 準備好後直接把文件寄去美國移民局NVC(National Visa Center), 他們會在check好你們所有文件後把你們的檔案轉至AIT, 然後AIT會寄通知給你們, 告訴你們面談時間, 在面談前要先去做體檢.
若你已退伍,則需要出示退伍令(正本). 但退伍令也需要英文翻譯.
P.S. 所有文件都需要正本寄去美國, 這點很重要. 而且每個人都要把文件準備齊全, 若不齊全會被一直要求補件. 等到文件完全齊全後NVC才會把案子轉到台灣來做interview. Packet 3裡有一份check list,就依照上面要的去準備.是需要一點時間的. |
|
|
|
問: |
我是因為我父母已經是美國公民的關係,所以申請到綠卡的, 我還沒有結婚,不過已經成年. 我的綠卡上註明的Resident Since是從2005/9開始,而我入境美國的時間是2006/2. 1.請問我要在美國住到什麼時候才是滿三年? 2.那如果這當中沒有離開過美國,只是到別的州旅行.那之後剩下的二年,我可以不受拘束的回台灣生活, 直到五年滿了,還是可以提出申請? 3.我可以在三年滿了之後就提出申請嗎? 可以先排隊嗎? 在不同的州,是不是排隊的速度不一樣呢? 4.那根據申請公民的門檻規定,我的情況還需要注意哪些事情?
P.S. 我目前在美國是有在工作並且有報稅. 如果我只是放暑假回台灣,最長不會待超過一個月,那我入境美國的時候,應該不會被海關沒收綠卡吧?
|
答: |
1. |
我想你誤會了移民法規的解釋,正確的條款說明應該是:申請公民要件必需有兩個 a)你必需要在5年之內(連續)居住在美國滿一半以上的時間.b)你每次離開美國均不得超過6個月的時間,否則就不算是連續居住在美國.所以,妳要符合以上兩項,才能申請公民. |
|
2. |
妳是2006年9月入美,那妳就是要等到2011年的6月才能提出申請,(提出申請公民最快的時間是在5年期滿前的90天,早一天都不行,除非是因結婚而拿到的綠卡).在這段時間內妳每次離開美國不能超過6個月的時間,否則前面居住的累計就不算,變成要從妳回美後開始那一天重新用1年零1天來計算. |
|
3. |
申請公民的審核service center全美一共是4個,基本上速度都是差不多的,但主要被delay的原因是back ground check,有些人的名字是相同的很多,那就會被查很久.尤其是中國人的名字,同名同姓的很多,那back ground check就會查很久.所以基本上是和那裡送件沒有什麼太大的關係的.就算速度上有差,也不會差超太大,有些地方申請的人多就會久一點,申請的人少就會快一點,但最重要的快慢還是在個人因素. |
|
4. |
妳計算申請公民的住滿一半以上的時間方法, 是要由面談公民那一天開始倒算的, 所以即使妳前面住滿3年, 但之後在申請公民時倒算回來仍然不夠時間的話, 也不行哦, 所以最保險的做法就是要居住滿4年以上再離開較長時間比較不會有計算上的錯誤. |
|
5. |
不論妳是回台灣, 或是去別的國家, 都不能離開美國超過六個月, 這點一定要牢記. 如果只是回台灣一個月是沒有問題的. |
|
|
|
問: |
我現在手上有美國綠卡,2008年2月有在網路上申請白皮書,付了錢才回台灣, 後來美國家人也說有收到繳費回條,但到現在一直沒收到白皮書. 這樣的話,我今年8月還需要再去美國一趟嗎?如果不去的話會不會被刁難,綠卡會被沒收嗎?
因為我台灣還有工作,家人多為美國公民所以申請綠卡, 既然我已經繳費也有收到回條,表示他們有收到我的申請, 到時候我如果延到明年2月再去(現在白皮書改為一年)入海關時如果被刁難是不是可以拿出申請回條辯駁呢?
|
答: |
依照我們客戶在2008年7月的回件結果, 目前申請白皮書至少需要等待6個月以上的時間. 所以你在今年2月申請的話, 最快也要到今年的8-9月才會收到白皮書.
有拿到I-797就表示移民局已有收件案件已在審批, (除非你是在今年3月5日之後送的件, 因為今年3月5日開始送白皮書必需要按指紋, 所以有可能你拿到的I-797是按指紋通知)
所以你就耐心等待回覆即可. 但是移民局並沒有更改白皮書為一年的效期, 仍然是2年的效期, 除非你在過去五年內有四年都不在美國, 而且持續在申請白皮書, 並且移民局知道這件事, 否則都是會發二年有效的白皮書, 不知道你只能拿到一年效期的這個資訊是從那裡得來的? 你可能要確認一下囉!
如果你真想或有必要在拿到白皮書之前入美, 那就請你拿出送件收據做為佐證, 表示你是在提出申請後才因(必要)離開美國. |
|
|
|
問: |
美國移民簽證要附上申請人出生地的戶籍謄本, 請問是要全戶的還是只要個人的就可以?
|
答: |
若是依親移民則需要附上全戶的戶籍謄本, 因為移民局要的是證明你和申請你的人的親屬關係, 所以戶籍謄本裡一定要有兩人的名字及關係. 並要準備中英文戶籍謄本, 戶政事務所可以申請英文戶籍謄本, 但要七個工作天, 並在申請時要和辦事員說明需要的是(完整的翻譯英文戶籍謄本), 否則若它只有給你簡略的, 但你需要的內容沒有在附註內就得要重新申請了.
但若是職業移民的, 則全戶或個人都無所謂, 這只是要證明你是在那個地方出生有登記而已. 但這和出生證明也不同哦! 出生證明是指醫院發的出生文件, 但若是1970年之前出生的若沒有出生證明用戶籍謄本也可以代替. 只是要申請2份, 一份是代表出生證明, 另一份是代表戶籍謄本. |
|
|
|
問: |
請問美國移民面談要帶自己的財力證明去嗎?? 我們全家應該再過一段時間就會接到美國AIT的面談通知了, 但因為我家目前只有我有固定的收入, 但是是我老公的姐姐幫我們申請移民的, 如果到時候只有我提供我的財力證明, 這樣對我們的移民簽證會有影響嗎??
|
答: |
申請美國移民簽證時的面談不需要帶你們在台灣的財力證明去. 因為美國要求提供的生活保證(I-864)也就是經濟擔保是由你們在美國的親人(妳先生的姐姐)提出證明的. 只要你們在美國的親戚能提供得出生活保證, 就絶對沒有問題, 完全不需要你們個人再提供任何財力證明.
大部份的人對移民面談都會有誤解, 要帶個人財力證明的面談是當你申請非移民簽證時才需要.
申請非移民簽證時要出具個人財力證明的原因是, 簽證官要知道你會有強烈返台的需要, 並且不會違法居留滯美, 所以才會要申請人提出有力的財力證明. |
|
|
|
問: |
我1983年出生,於1996年(13歲)以 F1簽證赴美就學, 16歲至18歲間曾返國,未超過183天,19歲至24歲間也曾返國,護照上被註明"尚未履行兵役義務", 2007年6月我完成學業,以opt身份繼續居留美國,但我於2008年1月與美國公民結婚,2月申請臨時綠卡,目前等待中,中華民國護照有效期為2008年9月. |
|
1. |
請問我的情形能否辦理僑居身分加簽,並註銷"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 |
|
2. |
臨時綠卡下來後,如果我想回台服兵役,申請白皮書後返國,萬 ㄧ超過兩年才結束兵役, 返美是否能保住綠卡? |
|
3. |
如果我超過護照有效期才返國,是否有觸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
4. |
假設我拿到臨時綠卡後返國服役後再回美國. 要多久才能申請正式綠卡? |
|
5. |
如果在護照有效到期前返國,有犯"妨害兵役..."嗎? |
答: |
1. |
如果你是滿16歲那一年的1月1日前出境的, 則不論你護照上有沒有被蓋章都是有可能辦理僑居身份的, 但詳細情形要問當地的台灣經濟文化辦事處或者入出境管理局更好. |
|
2. |
原則上有機會, 一來有旅行證, 在提出申請並按完指紋後, 即可返台, 文件目前要大約半年左右的時間才會批下. 再來因為你返台時間長並不是自願的, 而是被迫不得已的情況. 所以基本上移民官不會多做刁難. |
|
3. |
若護照效期已過, 可以在當地的台灣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專供返國證明). 這一點應該不會有太大的問題. 至於防害兵役的問題, 最好也是要問出入境管理局及兵役管理科. 答案會較為正確. |
|
4. |
臨時綠卡要轉換為正式綠卡是要在臨時綠卡到期前90天內提出申請. 但這個首要條件是要和配偶同住, 來判斷婚姻真假, 所以只要能夠提出你們的婚姻關係是真的, 有足夠的共同生活的文件, 就有可能轉成正式的. 不過你的案子有實際上的困難, 所以建議你還是要當面和律師做咨詢規劃才是比較保險的. |
|
5. |
有條件綠卡(也就是俗稱的臨時綠卡)送件申請轉為正式綠卡後, 收到的收據上會說明該綠卡自動延期一年, 所以並不是過期就無效. 但若有條件綠卡超過兩年沒有提出申請轉換為正式綠卡, 就自動失效無法轉正式, 要請公民配偶重新替你申請(正式)綠卡. |
|
|
|
問: |
當時拿CR-1結婚簽證到美國, 現在婚姻滿兩年, 已經申請從臨時綠卡申請成永久綠卡, 但還沒正式拿到綠卡,也還沒印手模,不過已拿到送件收據, 現在我們想離婚, 但怕在美國辦離婚,可能會影響到我已申請的永久綠卡, 請問若我們辦離婚的話, 美國政府會知道嗎? 會影響到我還沒發下來的綠卡嗎?
|
答: |
即使離婚了, 也不影響申請轉正式綠卡, 正式綠卡的轉換, 主要是要證明過去兩年婚姻的真實性.
所以妳在美國或台灣離婚都不是重點. 因為即使妳在美國離婚移民局也不會知道, 一個是聯邦政府所管, 一個是州政府所管, 所以在那裡都一樣, 原則上移民局都不會知道, 但這是個事實問題(有欺騙移民局的嫌疑).
建議妳可以找律師資訊一下, 這牽涉到妳將來拿到綠卡及辦公民時會遇到的問題, 所以當面和律師談會比較了解整體的狀況, 可以保護到妳在安全及合法的情況下拿到綠卡, 又不影響到妳離婚的計劃或意願. |
|
|
|
問: |
我1983年出生,於1996年(13歲)以 F1簽證赴美就學, 16歲至18歲間曾返國,未超過183天,19歲至24歲間也曾返國,護照上被註明"尚未履行兵役義務", 2007年6月我完成學業,以opt身份繼續居留美國,但我於2008年1月與美國公民結婚,2月申請臨時綠卡,目前等待中,中華民國護照有效期為2008年9月. |
|
1. |
請問我的情形能否辦理僑居身分加簽,並註銷"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 |
|
2. |
臨時綠卡下來後,如果我想回台服兵役,申請白皮書後返國,萬 ㄧ超過兩年才結束兵役, 返美是否能保住綠卡? |
|
3. |
如果我超過護照有效期才返國,是否有觸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
4. |
假設我拿到臨時綠卡後返國服役後再回美國. 要多久才能申請正式綠卡? |
答: |
1. |
如果你是滿16歲那一年的1月1日前出境的, 則不論你護照上有沒有被蓋章都是有可能辦理僑居身份的, 但詳細情形要問當地的台灣經濟文化辦事處或者入出境管理局更好. |
|
2. |
原則上有機會, 一來有旅行證, 在提出申請並按完指紋後, 即可返台, 文件目前要大約半年左右的時間才會批下. 再來因為你返台時間長並不是自願的, 而是被迫不得已的情況. 所以基本上移民官不會多做刁難. |
|
3. |
若護照效期已過, 可以在當地的台灣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專供返國證明). 這一點應該不會有太大的問題. 至於防害兵役的問題, 最好也是要問出入境管理局及兵役管理科. 答案會較為正確. |
|
4. |
臨時綠卡要轉換為正式綠卡是要在臨時綠卡到期前90天內提出申請. 但這個首要條件是要和配偶同住, 來判斷婚姻真假, 所以只要能夠提出你們的婚姻關係是真的, 有足夠的共同生活的文件, 就有可能轉成正式的. 不過你的案子有實際上的困難, 所以建議你還是要當面和律師做咨詢規劃才是比較保險的. |
|
|
|
答: |
如果父母親雙方有一方為美國公民, 但孩子在台灣出生, 則可在孩子出生後提出申請I-130, 若孩子小於18歲並且未婚的情況下, 可在拿到移民簽證後與父/母親第一次同行入美時, 立即轉為美國公民身份, 在申請I-130時也因為孩未滿18, 所以不需要準備I-864, 只需要準備I-864W即可.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