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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優先
第一優先謂受名額限制的美國公民的成年未婚子女。新修正案名額為每年兩萬三千四百名。區分為兩類。

(1) 美國公民之成年未婚子女:
  美國公民身份的申請人,為自己成年(年滿二十一歲)的未婚子女申請的簽證。
成年的未婚子女包括美國公民的繼子女。該繼子女,當繼父母結婚時必須年齡在十八歲以下者。有關本案養子女必須是在十六歲以前完成領養者。
符合規定的美國公民的繼子女、養子女均可申請此類簽證。
這裏所指的成年未婚子女,其中未婚的含義是指收益人即被申請的成年未婚子女在被申請時,以及入境美國時仍是未婚狀態,包括從未結過婚以及雖曾結過婚,但目前已經離婚者,也稱之為未婚狀態,即為未婚的含義。

美國公民的未成年子女即年齡未滿二十一歲之未婚兒女,則不屬於此種受名額限制的第一優先簽證,可以申請辦理不需配額限制的IR-2簽證。
(2) 美國公民未婚子女的子女:
  美國公民未婚子女簽證持有者(美國公民的未婚成年子女)的年齡未滿二十一歲的未婚子女。
美國公民的成年未婚子女的年幼子女可一同隨行赴美。
美國公民子女既是未婚狀態,此處所指之未成年子女,為其離婚子女、非婚生子女、以及符合條件,且仍在一起生活的繼子女或養子女。

美國公民年滿二十一歲的未婚子女,包括繼子女、養子女則是申辦第一優先簽證,其未滿二十一歲的未婚子女則可申請無配額限制的IR-2簽證。
   
* 申請第一優先類移民,需備下列表格和檔案:
1. 填妥I-130表格。
2. 美國公民歸化證明,或美國公民出生證明。
3. 受益人之關係證明文件(戶籍滕本或出生證明)
4. 結婚證書(或離婚證書)。
5. 無犯罪員警紀錄(年滿十六歲才需要)。


第二優先
第二優先是一種受名額限制。九零年新移民法案規定,以後每年十一萬四千二百個名額配予美國永久居民的配偶及其子女。

第二優先是在美國有合法的永久居留權者,亦即綠卡持有人,為自己的配偶所申請的簽證。換言之,第二優先是在美永久居留權者之配偶簽證。

F-2A:是指在美國有永久居留權者之未婚子女,並且不受任何年齡限制,收益人在當初被申請時,以及入境美國時均仍應保持為未婚狀態。第一優先的有關過繼子女、養子女及其未婚狀態亦適合於此類簽證。

F-2B:凡取得F-2A移民簽證者的未成年子女年齡在二十一歲以下者,均可以申請F-2B簽證。

* 申請第二優先類移民,需備下列表格和檔案:
1. 需填I-130表格。
2. 永居證(綠卡),或臨時居留證明(臨時綠卡)
3. 受益人之關係證明文件(戶籍滕本或出生證明)
4. 結婚證書(或離婚證書)。
5. 無犯罪員警記錄(年滿十六歲才需要)。


第三優先
第三優先是一種須受配額限制,依新移民法規定,每年兩萬三千四百名。優先次序第三類移民簽證。

第三優先是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適應第三優先簽證。美國公民的繼子女,如其繼父母結婚是申請人當時尚未年滿十八歲,亦包括在第三優先項內。

另外美國公民的養子女,如申請人被領養時,當時尚未年滿十六歲,亦包括在第三優先項內。

第三優先已獲得移民簽證的配偶,則可申請第三優先簽證。已獲得移民簽證的未滿二十一歲的子女,可以申請第三優先簽證。

* 申請第三優先類移民,需備下列表格和檔案:
1. 需填I-130表格。
2. 申請人至美國出生證書,或美國公民歸化證明
3. 受益人之關係證明文件(戶籍滕本或出生證明)
4. 結婚證書(或離婚證書)
5. 無犯罪員警記錄(年滿十六歲才需要)。

 

 

第四優先
第四類優先須受配額限制,依九零年移民法,每年六萬五千名優先第四類移民簽證,對像是成年公民的兄弟姐妹。(九零年移民法修正前,原為第五優先)

第四優先不受年齡大小或婚姻狀況的限制,凡是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包括其年齡在十六歲以下時,被認養的兄弟姐妹及繼兄弟姐妹均可以申請第四優先簽證。

第四類優先取得移民簽證者,其配偶可申請第四優先簽證。其年齡尚未滿二十一歲的子女也可以申請第四優先簽證。

關於第四優先(即移民法修正前之第五優先),因情況特殊,作下列數點說明:

(1) 目前第四優先的配額等候期甚長,臺灣、大陸、香港等地,都要等十年左右,對受益人甚為困擾。
(2) 正在等候配額的移民受益人,如要在等待期間,赴美作非移民旅行,其申請簽證將是很困擾的問題,如要試著向美國領事館提出非移民申請,不妨向美國領事說明,赴美僅作短期非定居的旅行,如所備檔完美,能讓美國領事采信,則亦有發給簽證的可能。但在學理上,一旦申請移民,則非移民簽證是不能同時核准的。
(3) 第四優先的收益人,如為未婚,則有較大變化,因收益人的美國公民兄弟姐妹,可提出其父母任一人的永居(綠卡)申請,再由其父母任藝人,提出未婚子女的第二優先申請,這樣就快得多了。 
(4) 如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要為收益人提出第四優先申請時,而收益人恰值留學年齡,在這種情況下,應先辦非移民的留學簽證(F-1),待到美後,再提出移民申請,是為上策。
* 申請第四優先類移民,需備下列表格和檔案:
1. .需填I-130表格。
2. 申請人之美國歸化紙,或公民出生證明。結婚或離婚證明(未婚者免)
3. 受益人之關係證明文件(戶籍滕本或出生證明)
4. 結婚或離婚證明(未婚者免)
5. 無犯罪員警記錄(年滿十六歲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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