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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 申請書  ( 由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正本,用公司信箋  ) 一式兩份,一份呈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一份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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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申請表 | 
                            三、 | 任命書  ( 由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正本,用公司信箋  ) 一式兩份,一份呈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一份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如果
 董事長任首席代表或代表,則任命書上必須由該企業董事會兩名以上董事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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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 | 經認證的公司註冊證書,公司章程和商業登記証 ( 如適用  ) | 
                            
                              | 五、 | 銀行資信證明  ( 正本,由開戶行出具,半年內有效  )租用辦公樓宇的合同 ( 租用期一年以上 )、駐在證明  ( 大樓信箋紙  )“指定辦公場所”許可證、租賃證或產權證  ( 若是法人買下的房子則提供房產證  )該辦公樓應屬市外經貿委認可的涉外樓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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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 | 租用辦公樓宇的合同 ( 租用期一年以上 )、駐在證明 ( 大樓信箋紙 )“指定辦公場所”許可證、租賃證或產權證 ( 若是法人買下的房子則提供房產證 ) 該辦公樓應屬市外經貿委認可的涉外樓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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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 | 擬派常駐代表的簡歷、身份證件  ( 影本 ) | 
                            
                              | 八、 | 擬派代表二寸彩色照片八張 | 
                            
                              | 九、 | 公司簡介  ( 主要是介紹公司在境外和中國大陸的業務發展情況  ) | 
                            
                              | 十、 | 審批機關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申報資料 a)  申請的境外企業必須成立一年以上。
 b) 機構名稱要求意譯或音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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