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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請書 ( 由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正本,用公司信箋 )
一式兩份,一份呈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一份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二、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申請表 |
三、 |
任命書 ( 由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正本,用公司信箋 )
一式兩份,一份呈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一份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如果
董事長任首席代表或代表,則任命書上必須由該企業董事會兩名以上董事簽署 |
四、 |
經認證的公司註冊證書,公司章程和商業登記証 ( 如適用 ) |
五、 |
銀行資信證明 ( 正本,由開戶行出具,半年內有效 )租用辦公樓宇的合同 ( 租用期一年以上 )、駐在證明 ( 大樓信箋紙 )“指定辦公場所”許可證、租賃證或產權證 ( 若是法人買下的房子則提供房產證 )
該辦公樓應屬市外經貿委認可的涉外樓宇範圍 |
六、 |
租用辦公樓宇的合同 ( 租用期一年以上 )、駐在證明 ( 大樓信箋紙 )“指定辦公場所”許可證、租賃證或產權證 ( 若是法人買下的房子則提供房產證 )
該辦公樓應屬市外經貿委認可的涉外樓宇範圍 |
七、 |
擬派常駐代表的簡歷、身份證件 ( 影本 ) |
八、 |
擬派代表二寸彩色照片八張 |
九、 |
公司簡介 ( 主要是介紹公司在境外和中國大陸的業務發展情況 ) |
十、 |
審批機關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申報資料
a) 申請的境外企業必須成立一年以上。
b) 機構名稱要求意譯或音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