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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務院透過其在全世界的使領館執行移民法,就移民事務而言,使領館的最大功能是簽證,按照規定,要進入美國的外國人,無論是移民還是非移民,都必須首先在境外使領館取得相關之美國簽證。在對簽證申請的審核方面,雖然也以移民法為執行標準,但卻有特別的權力和規定:

審核權獨立
美國駐外使領館隸屬於美國國務院,在簽證事務方面有獨立的自決權,不受移民局的行政控制,又不受美國的司法管轄。也就是說,即使移民局批准的移民申請案,使領館也有權拒絕發簽證。比如,同一件申請案,如果受到移民局拒絕,但經聯邦法院裁決申請人勝訴,其申請即視為獲准。但如果被使領館拒絕,即使聯邦法院的裁定對申請人有利,其結果對使領館來講,也只是不具約束力的司法建議而已。
審核權絕對化
美國使領館對任何簽證申請的決定,有絕對的決定權。任何申請只要被拒絕,無論這種拒絕是否合理,申請人均沒有申訴權。即使美國國務院專門設置的機構,最多也只能向使領館提出建議性意見。
面談規定
除個別使領館以及按政府間的有關規定外,任何人無論申請移民還是非移民簽證,都必須親自到美國使領館接受當場的或預約的面談。這種面談由於沒有固定的程式和統一的規定,因而使簽證又帶上了某種個人色彩和偶然性,如兩宗完全相同的申請提交至美國移民局,即使審核官不同,但因移民局對大多數申請免面談,其結果一般都相同,但同樣兩宗申請提交至使領館,即使簽證領事不變,但結果不一定相同。
審核標準設定可因地方而各不相同
移民局對任何申請案,無論申請人是什麼國籍或來自何地,都按照統一的或固定的專業標準進行審核,但美國駐外使領館雖然也以移民法為參照標準,但不同國家的使領館在簽證審核中卻有不同的標準和要求,甚至同一國家中的不同領館,在處理簽證申請時也可能不同。
領事酌處權
按照規定,簽證領事有根據具體情況來處理簽證申請的權力,即所謂的“酌處權”,這種權力再加上使領館本身所具有的獨立審核權,從而幾乎成為一種絕對權力。以具體申請而論,任何簽證,申請人如果不能使簽證領事感到滿意,無論其具有多大的簽證資格或者材料提供得多麼完整,都不可能獲得簽證,相反,申請人或其提出的簽證的理由如果能使領事滿意,即使提交的材料非常簡單,也可能獲得簽證。
拒絕簽證不予書面通知
和移民局的規定不同,使領館對被拒絕的申請案,一般只是在面談時口頭告知不予簽證的原因,而沒有詳細拒簽原因的書面通知,即使給予書面通知,通常也只是概括性的拒簽原因,要求提交或補充材料的書面通知一般不被視為拒簽,這看起來雖只是一個程式上的問題,但對申請人而言,是否具有詳細的書面通知,對再次簽證的成功與否極為重要。
申請人的選擇權
雖然美國使領館在簽證方面具有相當大的決定權,但其另一個規定又給予了申請人以選擇簽證地點的權利。按照移民法規,美國境外任何使領館可以受理來自任何國家或地區的簽證申請,除非該使領館自己有特別規定。這樣,申請人如果有選擇餘地,即可在自己認為合適或者簽證較容易的地方申請簽證,當然,申請人如果在非自己的居住地申請簽證,應當注意兩點,一是具有異地簽證的充分理由,以免被懷疑是故意避開其居住地使領館。二是對需要先經移民局批准的申請案,選擇簽證地點應在向移民局提出申請時就決定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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