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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移民局隸屬于美國司法部。移民法的執行權屬於司法部長,但司法部長通常授權移民局,因此移民局即成了移民法的核心執法機構,專門負責處理移民和非移民申請案、外國人的入境與出境、邊界巡邏、逮捕並遞解非法外國人、難民審查、懲罰非法雇用等等,普通外國人打交道最多的是其直接受理移民和非移民申請的4個地區移民服務中心以及處理日常移民事務的移民支局和辦事處。

在對簽證申請的決定權方面,美國境外使領館幾乎擁有某種絕對的自決權。但美國移民局由於完全按照移民法的規定及程式運作,具有規範化的特徵,因此對申請案的處理在很多方面與海外使領館可以說剛好相反:

審核權受到相對制約
無論是移民總局的行政申訴處,還是移民法官、移民上訴委員會或者聯邦法院對移民上訴案的裁決,對移民局均有制約力。
多種申訴途徑
大多數申請案如果受到移民局拒絕,申請人均有申訴的機會,直至向聯邦法院上訴,此外,移民局本身也提供非正式的申訴途徑,比如要求移民局對申請案“重新考慮”。
通常免面談
移民局對非移民申請除個別情況外,一般不進行面談。對移民申請也開始對合符要求者免除面談。
審核標準統
各4個服務中心受理申請,在審核標準上基本相同。
移民官的酌處權
同海外領事一樣,移民官對申請也有相當的酌處權,但由於申請人有較多申訴的途徑,因此在實際上,酌處權的運用在獲准的案例上多於被拒絕的案例。

拒絕申請將予書面通知
同海外使領館剛好相反,移民局對任何被拒絕的申請案都會給予書面通知,並告知其詳細的拒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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