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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居留(Unlawful Presence)與失去合法身份(Out of Status)

2009.10.04 

許多人會把非法居留與失去合法身份混為一談,事實上這兩種狀況的確常有重疊的地方,容易令人混淆。因為一旦非法居留即會失去合法身份但失去合法身份未必構成非法居留。兩者在移民法規的適用及處罰方面,有極大的不同。

失去合法身份(Out of Status)

當持有非移民簽證的人進入美國時,一般都需要填寫I-94表,在入境過關時,移民官會在I-94表上註明入境之類別及在美停留之期限。若有下列的情況發生,即會被視為失去身分:

1. 當事人停留在美的時間超過I-94表所給予之期限,而又沒有在期限內延期或換成其他合法
之身分。
2. 在未經移民局授權前,從事任何工作或雇傭之行為。
3. 未能維持符合合法身份的要求,如學生輟學,或選修之學分不夠,H-1工作者離職或被解
雇等等。

依移民法的規定,任何非移民在失去合法身份後,即應離開美國,若未離境而被移民局發現,則會開始遞解出境之程序。
從失去合法身份的處罰而言,依移民法規221(g)條的規定,領事館可以依此為拒絕再給簽證的理由。同時新的移民法規定若在美國境內有逾期居留的紀錄,則護照上的美國簽證視為失效。
至於失去合法身份後仍停留在美國,將來要以在美國調整身分的方式申請移民時,根據現行法規是除了下述的一些例外情況外,基本上是不允許的:

1. 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或配偶(公民的已成年或已婚子女不在內)。
2. 工作移民的申請人及眷屬,若其因逾期居留或非法工作,失去合法身份的時間累積起來未超過180天時。(INA§245(k))
3. 申請人若有任何親屬或工作移民的申請表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向移民局提出申請,同時申請人當時人在美國者,可以繳交罰款而在美國調整身分。

非法居留(Unlawful Presence)

非法居留是指當事人明確的超過I-94表上所授權的時間,或在申請轉換或調整身分的時候,被移民局拒絕並書面通知要求其離境,而未離境者。
非法居留的處罰的對象是上述情況成立時,離開美國國境後,對於逾期的時間超過180天的人會罰他三年內不許入境美國,逾期一年以上的人則罰10年內不許再進入美國。 若當事人尚未離開美國國境,則無此條款的適用。
非法居留的處罰是非常嚴厲的,因此在認定上也比較嚴格。首先是當事人明確的超過I-94表上所授予居留在美國的期間或移民局通知當事人要求其離境時,才開始起算非法居留。

即使是與美國公民結婚申請居留,本來可以在境內面談不須離境的人,若是在等待綠卡面談期間一旦離境,即可能因212(a)( 9)(B)條款之規定而拒絕當事人的移民申請。申請人要在境外等三年或十年之後方能返美與親人團聚。 雖然可以向移民局申請豁免,但原則上必須在美國公民會因此遭到有極度困難之處境下(extreme hardship),方有可能批准豁免(waiver)。

正因為處罰之嚴苛,所以認定的標準比失去合法身份為嚴。比如說持F-1簽證的學生,一但未修足學分,或是輟學、工作,即構成失去學生身分,但因I-94表上的期限是D/S(Duration of Status),並未有明確的日期,故不會有非法居留的起算。若是該學生日後申請恢復學生身分或轉換其他身分而遭移民局拒絕,發書面通知要求他離境時,就開始起算非法居留了。當事人就要慎重考慮在180天內離開美國了。
同樣的情況在H-1,L-1等簽證的持有人,即使離開原雇主的工作而造成失去合法身份,但非法居留的起算要從批准到期日方開始,除非在原先的到期日前申請延期或轉換其他身分時,遭移民局拒絕,則從發出拒絕通知日期起,才算是非法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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