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因為處罰之嚴苛,所以認定的標準比失去合法身份為嚴。比如說持F-1簽證的學生,一但未修足學分,或是輟學、工作,即構成失去學生身分,但因I-94表上的期限是D/S(Duration of Status),並未有明確的日期,故不會有非法居留的起算。若是該學生日後申請恢復學生身分或轉換其他身分而遭移民局拒絕,發書面通知要求他離境時,就開始起算非法居留了。當事人就要慎重考慮在180天內離開美國了。
同樣的情況在H-1,L-1等簽證的持有人,即使離開原雇主的工作而造成失去合法身份,但非法居留的起算要從批准到期日方開始,除非在原先的到期日前申請延期或轉換其他身分時,遭移民局拒絕,則從發出拒絕通知日期起,才算是非法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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