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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民之連續居住條件

2009.10.04 

工作以及家屬來判定是否仍符合連續居住之條件。若是申請人一直住在美國,但在提出申請公民後,全家搬離美國的話,即使公民面試時離境未超過6個月,因為連根拔起住所不在美國了,就會被視為不符合連續之條件而不能入籍。

若連續居住之情況一旦中斷後,要從中斷後最近一次入境美國起重新計算。要等四年零一天後(公民的配偶為兩年加一天)才符合連續居住之條件申請公民。

實際居住(physical residence)則是從送件起過去五年中需要累積一半以上的時間,實際居住在美國。計算的方式是以送件前經過面談批准直到入籍宣誓前,都要維持符合足夠的居住時間方可。

若是以公民的配偶條件申請入籍,則只需連續居住三年其中有一年半以上實際居住在美國,其中一項重要的條件是要與公民同住在美國,因此要提供一些共同生活的文件來證明。

此外在某些情況下,申請人需要出國一年以上時可以用N-470表向移民局申請保留其在美國連續居住的時間,不致於中斷。

首先是持有綠卡的申請人必須要在申請N-470之前,已經在美國連續且實際居住一年以上方可,這一年當中是不可有任何離境的紀錄。其次必須是因為工作的需要派駐海外。移民局有規定一些符合條件的工作,如替美國政府,研究機構,某些美國的跨國企業,或是宗教工作等等。可參考N-470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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