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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身分保護法案 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

2009.10.04 

在美國栘民法規中所謂的未成年子女,是指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2002年通過的這個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 (CSPA) 法案,主要是針對移民局因為作業延誤,造成當事人或其子女因而超過21歲,無法隨其父母申請移民或須另外等候較久的移民配額的人,一個補救的保障法規。

在適用上,這是一個相當複雜的移民法規,我們先就這移民法第203條做一簡單分析解釋,以供參考。 第203條是針對各種親屬、應聘等移民的申請,因移民局的延宕,造成受益人超齡時的補救規定。 我們要區別實際年齡與CSPA年齡的不同,來決定當事人是否可此法案而受惠。此法條規定當事人 之CSPA年齡以在移民名額開放時為準,再減去因移民局處理該案所耽擱耗去的時日,來決定當事人或其子女的年齡。同時當事人必須在名額開放後的一年以內完成移民手續。移民局耽擱時間之計算是從其申請件收到之日到審理批准之日的期間來算。

我們參考移民局及國務院的解釋,舉例來分析說明:

1. 若當事人陳先生在今年申請投資移民時,兒子剛滿20歲,由於移民局作業費時,一年半後才批准,而其子已是21歲半。依照舊法規超過21歲的子女,是無法跟隨父母一起取得移民身分。但依目前CSPA之法規,該子女之”年齡”以移民配額開放時之年齡,減去移民局審批案件所耗費的時日,做為申請移民手續的年齡。也就是說已是21歲半的孩子,可以減去一年半的移民局批案時間,而視同”20歲”之年齡隨父母一起申請移民。如此一來,即使超齡的子女,也可因此法案的通過而受惠了。

2. 若工作應聘的Petition在2005年提出申請時,當事人的子女是20歲,而當時該移民類別是開放的而有名額的。中間被移民局拒絕,經過上訴,到2008年底時,Petition才被批准。當事人隨即申請調整身分(Form I-485),雖然當事人的子女實際年齡已是23歲,但由於CSPA的保障,仍然可以隨同父母一起申請移民並取得綠卡。

在後到家屬(Follow to Join)的情況,其適用方式也類似。只要工作應聘的Petition批准後,該類名額排到時,子女的CSPA年齡尚未到21歲,即可在一年內因提出申請I-824表而受惠。此項法規對於K-2與K-4簽証的持有人申請移民時,也會有不同的適用,若子女的年齡接近21歲時,在申請之前一定要做好規劃,才不會影響到子女而錯過移民的時機。正因為每一個人的案情不同,再加上本法規適用的複雜度,當事人在遇到此種情況時,特別需要與專業律師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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